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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应警觉
2012-12-06 14:03:04 来源:
东城区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应警觉。
北京燕薪律师婚姻家庭法律咨询热线:13601297308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部首席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的研究与实践,为国内最顶尖的婚姻家庭律师之一,其领导的家事法律团队由一群熟悉家事法律、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且富有开拓精神的年轻人组成,是国内最年富力强的家事法团队。燕薪律师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实战经验相结合,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及时解决婚姻家庭中的纠纷与困扰。
主要业务范围:
1、法律咨询: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
2、代理撰写离婚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
3、律师见证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4、代理离婚调解及谈判工作,代理非诉讼协议离婚;
5、专业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调查、婚外情证据调查;
6、代理国内离婚诉讼;
7、代理涉外离婚诉讼;
8、代理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案件;
9、代理离婚引起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10、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同居关系诉讼案件;
11、子女探视权纠纷;
12、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案件;
1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诉讼案件;
14、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
东城区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离婚案件中虚假诉讼应警觉
张明和刘丽丽(当事人为化名)于2007年5月自行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子女。因婚后感情不和,两人于2012年8月来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离婚,二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都自行达成协议,请求法院以调解方式尽快结案。在房产的处理问题上,男方张明提出将位于朝阳区丽泽西园的一套住房归女方刘丽丽所有,自己的住房会自行解决,刘丽丽表示没有异议。庭审中,当法官进一步审查证据时,张明只拿出一份表明该房屋为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复印件。当法官要求他出示房产证原件时,张明突然变得紧张起来,解释说原件忘在家里了,在法官要求“必须出示原件”后,他又改口说因为要办理商业贷款,原件放在银行了。
张明的支吾搪塞让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警觉起来,宣布休庭后,心存疑问的承办法官登录了北京市法院网文书查询系统,输入当事人姓名,竟然真的搜索到了一份关于涉案房屋产权纠纷的生效判决。原来前不久张明曾经和自己的叔叔就朝阳区丽泽西园的那套住房打过官司,最后判决张明只享有诉争房屋35%份额的产权,产权证原件也做了更名。而张明手里标明为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复印件是打上一个官司时留存的一份证据。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离婚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法庭训诫和诚信教育。原被告双方表示悔悟,最终撤诉。
法官说法:当前在离婚纠纷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再利用调解书的效力多分财产或躲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北京东城区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婚姻案件的民六庭法官总结离婚纠纷处理中常见的虚假诉讼一般有四种情形:
一是提起虚假债务诉讼。配偶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在不具有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由配偶一方向第三人出具债务凭证或还款协议。再由第三人起诉该配偶一方或同时起诉配偶双方,要求偿还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配偶一方就是利用共同财产的减少从而达到使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目的。
二是提起虚假分家析产诉讼。在讼争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与其家人恶意串通,在与家人分家析产的诉讼中,自愿放弃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从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使另一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一般为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登记的配偶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编造权属不明的理由甚至伪造相应证据,由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配偶一方,要求法院确认房屋系第三人所有。通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移给第三人所有。
四是提起虚假离婚诉讼。配偶双方恶意串通,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由另一方承担主要或全部债务,但另一方事实上已无力履行债务,以此来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此类情况在协议离婚中较为常见。
对于恶意串通、欺诈诉讼的当事人应该如何惩处?即将于明年初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东城区法院民六庭庭长胡秉义认为:“新《民诉法》明确提出了诚信诉讼原则,并在审判和执行中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惩戒不诚信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我们对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将会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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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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