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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江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06-30 20:15:44 来源:
江门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江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北京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维权热线:13601297308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湖南拆迁:拒绝立项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2、湖北拆迁:公租房拆迁,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3、湖南拆迁:三次补签补偿协议。增加拆迁款15万元。
4、湖南拆迁:100余户征地农户集体维权。每亩增加1万6千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违法的拆迁裁决。
2、陕西拆迁:风景区违法拆迁,经法院三次审理最终撤销拆迁许可证。
3、青海拆迁:违法征地批文被省政府撤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营业房拆迁,被拆迁人获得每年20万共40万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房改私房,获得与商品房同等待遇的拆迁补偿。
3、黑龙江拆迁:获得理想的原地回迁。
4、辽宁拆迁:多元诉讼,使委托人厂房补偿增加800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规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拆迁。
2、四川拆迁:十七户居民集体维权,原地回迁喜获更大面积房产。
3、重庆拆迁:500多平自建房,换得7套共800多平房屋置换。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三年上访未解决,请律师维权后两个月彻底化解历史难题。
2、广西拆迁:5层楼的农民房,从140万补偿增加到300万。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遏制裁决,获得涨幅100多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180万。
4、北京拆迁:法律维权。多补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400万元。
6、河北拆迁:依次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
7、天津拆迁:50年私房被认定违章,经维权终获合理补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违法拆迁,力保营业用房。证明委托人店铺不在拆迁规划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使委托人店铺免于拆迁。
2、山东拆迁:从补偿10万到获补100万。获得了原来十倍的补偿。
3、山东拆迁:八农户获得房屋面积1.5倍的置换房屋。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补偿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且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江门市及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拆迁人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计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具备办理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七条 拆迁人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和使用等事项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业银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存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金监督使用的数额;
二、 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 追加资金程序;
四、 解除资金监督使用程序;
五、 违约责任;
六、 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对同一项目实施拆迁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委托授权的商业银行开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管。
第九条 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存入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存款证明的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商业银行应当对拆迁人存入的补偿安置资金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开户及存款证明》的存款金额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但未达到100%的,拆迁人可提供产权自有,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未设定抵押权的房屋用于补偿安置。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与存款证明的金额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
第十条 商业银行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督使用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加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原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模式履行。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超出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用房部分,拆迁人可以凭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有效补偿协议,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退回相当于该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如拆迁当事人选择期房补偿安置的,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得要求退回。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确有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酌情降低监管资金的幅度。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封拆迁人财产涉及专用帐户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银行、拆迁人三方在资金监管协议中具体明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终结证明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资金监督使用和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江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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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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