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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男子嫖娼被抓未及时上交罚款被收容半年
2012-12-12 20:44:52 来源: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男子嫖娼被抓未及时上交罚款被收容半年。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几位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及相关权利保护并长期坚持代理收容教育维权案件的律师之一。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开创了收容教育这样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今天看来,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还违反了《宪法》、《立法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司法审查,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个别不法警察以此敛财。目前,不合理的制度加上不健全的程序,导致了对于卖淫嫖娼这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甚至大过于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给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了巨大威胁,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
燕薪律师多年来在致力于废除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的同时,还专注于我国收容教育制度领域的维权实践,代理过多市收容教育维权案件,为国内知名的收容教育维权律师。
收容教育维权:
1、违法作出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不分行为轻重一律从重处罚、无行为无证据或威逼利诱给予处罚、);
2、收容教育期间权利遭受侵犯;
3、对收容教育决定的复议、诉讼。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男子嫖娼被抓未及时上交罚款被收容半年。
家属质疑“一罪二罚”,东莞清溪警方称20年前的处罚办法仍适用
警方
对嫖娼者王某实施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前者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后者则是收容教育6个月。
律师
2005年通过的治安法已明确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相对于收容教育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治安法是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以上二法理论上已失效。
和妻子吵架后,东莞清溪镇的男子王某一气之下前往镇上的酒店嫖娼被抓,因未及时缴纳5000元罚款,又被警方收容教育6个月。家属对此提出“一罪二罚”等三点质疑,当地警方回应称,21年前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仍适用。而律师则表示,2005年通过的法规已明确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处罚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嫖娼被抓
妻子带钱保人丈夫已被收容
今年5月24日下午,东莞清溪镇男子王某和妻子因琐事吵架,王某为了排泄心中郁闷,于是来到镇上的宏信假日酒店洗桑拿,其间与一名卖淫女谈妥以500元的价格,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但中途被当地派出所民警破门抓获,随同王某和何某被抓回派出所的还有在该酒店涉嫌嫖娼和卖淫的5对男女。
据王某的妻子李女士表示,当晚丈夫离家后,家人一直在四处寻找,但无法打听到王某的下落。直到次日上午8时,王某生意场上的朋友周强(化名)打来电话称:王某因嫖娼被派出所抓了,要凑足5000元罚款才能保出来。
李女士闻讯后急忙带齐现金去保人,但到了派出所才得知,丈夫在5月25日凌晨就被移交到位于东莞大朗的看守所,一名民警告诉李女士,王某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而这距其被抓仅仅过了10个小时。
后来李女士从当地警方拿到了一份由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收容教育决定书》,处罚的依据是根据1991年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
看到这份决定书,李女士认为丈夫嫖娼的代价太大了,不该被收容教育半年。
警方回应
21年前收容教育办法仍适用
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王某实施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前者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后者则是收容教育6个月。
“不仅对王某实施了以上两项处罚,和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何某也是同样如此。”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都是处以拘留和罚款,但由于王某没有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被收容教育半年。
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虽然200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但1991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3年颁布的收容教育办法仍然适用。
律师说法
新法应优于旧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李群华律师表示,《收容教育办法》是根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但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治安法已明确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
相对于收容教育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治安法不仅是新法,也是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以上二法理论上已经失效。同时,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收容教育办法不是法律,其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的处罚方式显然已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不能再适用。
家属疑问一 收容教育办法是否失效?
王某的妻子李女士表示,对王某的处罚,应依据治安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执行,而非已经失效的收容教育办法。
清溪公安表示:收容教育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明确禁止卖淫嫖娼的行为。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部门表示以上两法失效或废除。
家属疑问二 是否存在“一事二罚”现象?
李女士表示:既然作出了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决定,就不应该再收容教育6个月。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清溪公安表示:经调查核实,当天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此认定不适合用治安法进行处罚,遂采用收容教育办法的规定将其收容教育。
家属疑问三 经营场所可以置身法外?
李女士表示:宏信假日酒店涉嫌组织卖淫及提供卖淫嫖娼场地,为何没有人员被收容教育或者刑事拘留?
清溪公安表示:涉案的宏信假日酒店已对其罚款和停业整顿15天,公安机关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结果都已报东莞市公安局,家属如果认为确有不对可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记者了解到,目前王某的家人已聘请了代理律师,向省公安厅提出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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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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