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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06-30 20:12:05 来源:
潜江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潜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北京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维权热线:13601297308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文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湖南拆迁:拒绝立项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2、湖北拆迁:公租房拆迁,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3、湖南拆迁:三次补签补偿协议。增加拆迁款15万元。
4、湖南拆迁:100余户征地农户集体维权。每亩增加1万6千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违法的拆迁裁决。
2、陕西拆迁:风景区违法拆迁,经法院三次审理最终撤销拆迁许可证。
3、青海拆迁:违法征地批文被省政府撤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营业房拆迁,被拆迁人获得每年20万共40万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房改私房,获得与商品房同等待遇的拆迁补偿。
3、黑龙江拆迁:获得理想的原地回迁。
4、辽宁拆迁:多元诉讼,使委托人厂房补偿增加800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规划许可证被依法撤销,从源头上遏制违法拆迁。
2、四川拆迁:十七户居民集体维权,原地回迁喜获更大面积房产。
3、重庆拆迁:500多平自建房,换得7套共800多平房屋置换。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三年上访未解决,请律师维权后两个月彻底化解历史难题。
2、广西拆迁:5层楼的农民房,从140万补偿增加到300万。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遏制裁决,获得涨幅100多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180万。
4、北京拆迁:法律维权。多补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400万元。
6、河北拆迁:依次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许可证。
7、天津拆迁:50年私房被认定违章,经维权终获合理补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违法拆迁,力保营业用房。证明委托人店铺不在拆迁规划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使委托人店铺免于拆迁。
2、山东拆迁:从补偿10万到获补100万。获得了原来十倍的补偿。
3、山东拆迁:八农户获得房屋面积1.5倍的置换房屋。
潜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镇、场、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间、工程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式、安置房地点、临时过渡方式、拆迁资金落实情况、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属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并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接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定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监管数额、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在拆迁安置实施过程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追加资金监控数额。
监管的拆迁资金应当保证专款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依法完成补偿安置任务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可解除剩余资金的监控。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全部被拆迁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现房的,可适当计减监管资金。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拆迁期限届满拆迁人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与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行政裁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将拆迁范围内房屋(根据规划需要保留的除外)全部拆迁完毕后,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并到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技术规范、争议处理程序和有关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第二十条 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不得承担该拆迁房屋的评估。已经评估的,其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残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和证据保全手续。
(1)无产权关系证明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质量、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公然侮辱、殴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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