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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南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2-02-27 16:21:08 来源:燕薪
南昌南昌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南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燕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
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河南拆迁:拒绝公开立项,得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
2、湖北拆迁:从土炮卫士到理性维权。促成当事人与对方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
3、湖南拆迁:两度补签增额补偿协议。补偿拆迁款8万。
4、湖南拆迁:十被征地农户的维权。增加了20万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无法无天的拆迁裁决。破除强拆危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尚未建起的商用安置房。拆迁人将放弃近乎10万元的房屋差价额,按每年15万元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拯救强拆命运下的厂房。40万元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3、黑龙江拆迁:获得回迁安置的营业用房。拆迁人对当事人进行了原位置回迁安置。
4、黑龙江拆迁:嵌套式维权。厂房拆迁临危维权后补偿额速增一千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被成功复议的用地批复。解决用地批复复议受阻。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打好规划二审好翻身。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城市规划局所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迅阻裁决,猛涨补偿。实现了高达220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协议书性质定乾坤。拆迁方履行以两间承租房取得的拆迁补偿款38万余元的价格拆除其所有房屋,以1997.64元/平米的价格选购新建小区特惠商品房三套的协议。
3、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270万补偿。
4、北京拆迁:法律代言。将补偿额度提升至210万元,并补充安置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速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100万元。
6、河北拆迁:先后被判违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撤、拆迁许可被判违法、裁决被判违法、强拆决定被判违法
7、天津拆迁:城管强拆拆迁户废墟重建房被判违法。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行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虚假拆迁 力保经营用房。证明宾馆用地不在拆迁的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不再拆除宾馆。
2、山东拆迁:从获补40万到获补120万。另行提供与原厂房面积相同的土地用以重新建厂经营,并给予120万元货币补偿款。
3、山东拆迁:十商户的理想拆迁补偿之路。10商户中,2户的签约额高达100万元,另2户的签约补偿额则是80万元,其他6户也因房而异地取得了理想补偿,额度从40万元到80万元不等。
4、山东拆迁:事实与雄辩。企业拆迁补偿从20万增至200万。
5、安徽拆迁:裁决后维权实现高于市场价的补偿。高于市场价的75万元补偿款。
6、江苏拆迁:沛县最牛拆迁维权案。原地安置了三套商品房,并额外给予了一笔数目不菲的安置补偿款。
7、江苏拆迁:房屋被偷拆后的理想补偿。以两套面积均为14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8万元货币补偿的对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8、江苏拆迁: 金牌律师的谈判能力。 争取到近900万巨额补偿.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贯彻国务院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gt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lt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63号文件精神,使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办事机构;各区应当成立或确定相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市级以上财政出资以及跨区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被征收人60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600户(含)以下的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各开发区、新区辖区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初步方案、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等相关材料,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还应报维稳部门备案。
五、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对符合公共利益建设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将要进行房屋征收的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预告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或房屋征收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八、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工商营业注册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十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评估机构的名单,由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的,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以多数被征收人的意见确定;若被征收人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期限届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签或者摇号时,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并监督。
十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的签约期限一般为下达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大小,适当延长或缩短签约期限,具体期限应当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缩短签约期限搬迁的,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最高标准不变。
十七、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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