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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镇江市集体征地拆迁安置办法
2012-02-27 16:19:54 来源:燕薪
镇江拆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镇江市集体征地拆迁安置办法/北京著名拆迁律师。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燕薪征地拆迁律师团首席律师,国内最顶尖的征地拆迁律师。燕薪律师从1999年起开始研习法律,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4年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带领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具有七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独创性地运用组合诉讼的方式和征地拆迁案件行政化的办案模式办理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在全国征地拆迁客户中具有广泛的口碑,且胜诉率和结案率均遥遥领先于国内其它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燕薪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燕薪律师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四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五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
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近期部分征地拆迁案例
华中地区:
1、河南拆迁:拒绝公开立项,得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
2、湖北拆迁:从土炮卫士到理性维权。促成当事人与对方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签订了书面协议。
3、湖南拆迁:两度补签增额补偿协议。补偿拆迁款8万。
4、湖南拆迁:十被征地农户的维权。增加了20万元征地补偿款。
西北地区:
1:甘肃拆迁:如何应对无法无天的拆迁裁决。破除强拆危局。
东北地区:
1、辽宁拆迁:尚未建起的商用安置房。拆迁人将放弃近乎10万元的房屋差价额,按每年15万元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2、吉林拆迁:拯救强拆命运下的厂房。40万元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3、黑龙江拆迁:获得回迁安置的营业用房。拆迁人对当事人进行了原位置回迁安置。
4、黑龙江拆迁:嵌套式维权。厂房拆迁临危维权后补偿额速增一千余万。
西南地区:
1、贵州拆迁:被成功复议的用地批复。解决用地批复复议受阻。
华南地区:
1、广东拆迁:打好规划二审好翻身。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裁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城市规划局所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
华北地区:
1、北京拆迁:迅阻裁决,猛涨补偿。实现了高达220万元的理想补偿。
2、北京拆迁:协议书性质定乾坤。拆迁方履行以两间承租房取得的拆迁补偿款38万余元的价格拆除其所有房屋,以1997.64元/平米的价格选购新建小区特惠商品房三套的协议。
3、北京拆迁:输了官司赢了钱。承租商户从0补偿到270万补偿。
4、北京拆迁:法律代言。将补偿额度提升至210万元,并补充安置两套经济适用房
5、北京拆迁:半个月紧急维权,拆迁补偿速增两倍。补偿额提升到100万元。
6、河北拆迁:先后被判违法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被撤、拆迁许可被判违法、裁决被判违法、强拆决定被判违法
7、天津拆迁:城管强拆拆迁户废墟重建房被判违法。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违法行政。
华东地区:
1、山东拆迁:二破虚假拆迁 力保经营用房。证明宾馆用地不在拆迁的用地范围之内,最终不再拆除宾馆。
2、山东拆迁:从获补40万到获补120万。另行提供与原厂房面积相同的土地用以重新建厂经营,并给予120万元货币补偿款。
3、山东拆迁:十商户的理想拆迁补偿之路。10商户中,2户的签约额高达100万元,另2户的签约补偿额则是80万元,其他6户也因房而异地取得了理想补偿,额度从40万元到80万元不等。
4、山东拆迁:事实与雄辩。企业拆迁补偿从20万增至200万。
5、安徽拆迁:裁决后维权实现高于市场价的补偿。高于市场价的75万元补偿款。
6、江苏拆迁:沛县最牛拆迁维权案。原地安置了三套商品房,并额外给予了一笔数目不菲的安置补偿款。
7、江苏拆迁:房屋被偷拆后的理想补偿。以两套面积均为14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8万元货币补偿的对价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8、江苏拆迁: 金牌律师的谈判能力。 争取到近900万巨额补偿.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丹徒区、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保障性住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市区安置房的建设,研究审议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政策、计划,协调解决涉及安置房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住建部门主管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地税、物价、审计、监察、拆迁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和京口、润州区人民政府以及南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拆迁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由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拆迁项目主体应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和拆迁安置情况编制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安置房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建议、建设周期、安置房价格、投资规模等内容。
第五条安置房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统筹安排,集中布点,项目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市规划部门结合拆迁项目主体提出的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安置房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第七条安置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其房价由市住建、物价、国土等部门和拆迁项目主体共同提出初步意见,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安置房项目通过招、拍、挂等土地出让方式选择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拆迁项目主体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可以对受让土地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应将有关资料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应当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九条实施开发建设安置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后,应当与拆迁项目主体签订安置房回购合同,合同应包括回购价格、房屋面积、套数、交付期限、房款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内容应与土地出让合同相关内容相一致。
第十条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鼓励建设高层、小高层住宅,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市政道路、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与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拆迁项目主体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并定期向市住建部门报告安置房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市住建部门应当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督查安置房建设进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安置房小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申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安置房小区不得交付。
第十五条拆迁项目主体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工作开始时,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房申购条件和安置房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面积、建设周期和安置房价格等。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房的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确定。
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应当比照同类地区同类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拆迁项目主体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根据安置房可供房源情况,公布安置房地点、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等情况,并在选房前15日告知被拆迁人选房时间,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拆迁时确定的顺序进行选房。
选定房屋后,被拆迁人应与拆迁项目主体签订安置房销售合同,并根据合同支付购房款。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交付安置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安置房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后的物业管理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项目主体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的初始登记手续,并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其办理房产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后,应当持销售合同、发票、拆迁协议等证明文件办理房产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安置房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和共用部位的物业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外销售安置房,擅自销售的安置房不得办理房产登记。拆迁安置结束后,拆迁项目主体应将安置后剩余房源情况书面报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统一调配滚动用于市区其它拆迁项目或住房保障项目。
第二十三条拆迁项目主体之间可以购买安置房用于拆迁安置,购买安置房应以楼盘中的组团、幢、单元为基本购买对象。
第二十四条拆迁项目主体之间购买安置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住建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备案。
合同应包括购买价格、房屋面积、套数、房款支付方式、交付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拆迁项目主体之间购买安置房的结算价格应包括安置房项目的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税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等内容。具体结算办法由联席会议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安置房管理中,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级以上国有土地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等的拆迁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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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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