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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维权律师/收容教育六个月 沈阳嫖娼青年“民告官”败诉
2012-12-12 20:42:39 来源:
收容教育维权律师/收容教育六个月 沈阳嫖娼青年“民告官”败诉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几位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及相关权利保护并长期坚持代理收容教育维权案件的律师之一。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开创了收容教育这样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今天看来,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还违反了《宪法》、《立法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司法审查,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个别不法警察以此敛财。目前,不合理的制度加上不健全的程序,导致了对于卖淫嫖娼这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甚至大过于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给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了巨大威胁,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
燕薪律师多年来在致力于废除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的同时,还专注于我国收容教育制度领域的维权实践,代理过多市收容教育维权案件,为国内知名的收容教育维权律师。
收容教育维权:
1、违法作出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不分行为轻重一律从重处罚、无行为无证据或威逼利诱给予处罚、);
2、收容教育期间权利遭受侵犯;
3、对收容教育决定的复议、诉讼。
被收容教育六个月 沈阳嫖娼青年“民告官”败诉
男青年张某嫖娼之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随后大东公安分局作出决定:对张某依法收容教育6个月。张某的父亲代儿状告公安分局,认为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处原告败诉。11月16日,有读者向本报新闻热线提供了这一线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儿被收容爹不服
今年1月13日,张某来到大东区联合路一居民小区内找到妇女王某,当张某离开王某的房间后,被守在外面的民警堵住。两人承认有卖淫嫖娼活动,派出所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随后,大东公安分局作出对张某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3月15日,张某的父亲向沈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要理由是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收容教育的内容。市公安局给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发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系特别规定,其中有关于收容教育的规定,所以维持大东公安分局的收容教育决定。
原告一审败诉
行政复议不成,张某的父亲向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的父亲认为,依照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所以,根据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国务院的授权,1993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 《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这一授权规定与《立法法》相违背,应该自《立法法》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则认为,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它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张某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对张某作出的收容教育,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具有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法定职权。对被告作出的收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因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张某的父亲已经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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