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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律师/收容教育维权/嫖娼未交罚款被收容半年是司法暴力

2012-12-12 20:40:05 来源:


收容教育律师/收容教育维权/嫖娼未交罚款被收容半年是司法暴力

收容教育律师/收容教育维权/嫖娼未交罚款被收容半年是司法暴力。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几位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及相关权利保护并长期坚持代理收容教育维权案件的律师之一。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开创了收容教育这样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今天看来,不但缺乏法律依据,还违反了《宪法》、《立法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司法审查,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监督,个别不法警察以此敛财。目前,不合理的制度加上不健全的程序,导致了对于卖淫嫖娼这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甚至大过于对犯罪行为的处罚,给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了巨大威胁,与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
 燕薪律师多年来在致力于废除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的同时,还专注于我国收容教育制度领域的维权实践,代理过多市收容教育维权案件,为国内知名的收容教育维权律师。
收容教育维权:
1、违法作出收容教育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不分行为轻重一律从重处罚、无行为无证据或威逼利诱给予处罚、);
2、收容教育期间权利遭受侵犯;
3、对收容教育决定的复议、诉讼。

嫖娼未交罚款被收容半年是司法暴力

东莞男子王某和妻子吵架后,一气之下前往镇上的酒店嫖娼被抓,因未及时缴纳5000元罚款,被警方收容教育6个月。其家属对此提出质疑。(8月22日《新快报》)

  警方收容嫖娼者的依据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容教育决定书》,前者的处罚是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后者则是收容教育6个月。根据报道所透露的细节来看,由于王某没能及时交纳5000元罚金,所以警方对其适用了后者。

  律师认为,《收容教育办法》是根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但200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法”)已明确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方式只有拘留和罚款。警方对《治安法》并不否认,但坚持认为老办法并不过时,仍然有效。

  不过,根据法律原则,相对于《收容教育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治安法不仅是新法,也是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警方的做法确实还需斟酌。而且,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收容教育办法》并非法律,其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的处罚方式,显然已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自然不再适用。

  当然,社会各界对司法原则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在现实的贯彻中,也有一个从法律文本逐步落实到具体案例中去的过程,如上述的“新优于旧,上优于下”的原则即是。对嫖娼案适用法律的争论,更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加速依法治国进程,这对于权力机关的职能完善与公民社会的推进,也是大有裨益的。归于此案来看,尤须反思的是,警方为何对“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法”故意无知,而且适用法条为何有这种明显的选择性?此般司法暴力倾向,尤当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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