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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维权律师/不服劳动教养处罚10名务工者依法维权

2012-12-12 20:57:13 来源:


劳动教养维权律师/不服劳动教养处罚10名务工者依法维权

劳动教养维权律师/不服劳动教养处罚10名务工者依法维权。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几位关注劳动教养制度及相关权利保护并长期坚持代理劳动教养维权案件的律师之一。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独创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属于我国特殊时期的产物。延续至今,劳动教养的性质被扭曲,已然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时劳教的对象与条件过于宽泛导致公安机关有过大的执法权,并且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燕薪律师多年来在致力于废除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同时,还专注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领域的维权实践,代理过多市劳动教养维权案件,为国内知名的劳动教养维权律师。
劳动教养维权:
1、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如对行为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对未达到劳教标准的行为作出劳教决定、对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可能判处缓刑的犯罪行为作出劳教三年的决定);
2、劳教期间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不受体罚虐待权以及通信会见权等权利遭受侵犯;
3、公安机关滥用劳教权利、以此进行创收的行为;
4、对不得决定劳教的人员违法决定劳教;
5、用劳教的方式打击报复上访和维权人员;
6、作出劳教决定的程序违法问题。

劳动教养维权律师/不服劳动教养处罚10名务工者依法维权

刘某、杨某等 10名河南籍农民在上海长期务工。去年,他们中的一位因故将一名保安打伤。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将该事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被检察机关退卷后,又将10人作为流窜人员对待,且在未查清打人者系何人的情况下,对刘某、杨某等10人一律劳动教养。去年10月21日,刘某、杨某等10人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劳动教养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年1月10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劳教委对原告刘某、杨某等7人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另3人因提起行政复议,在诉讼期间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查明,刘某、杨某等10人均系河南省固始县农民,在上海市长期务工。2011年8月13日晚,刘某、杨某等10人与某工地保安夏某结怨,将夏某殴打致伤。同年8月19日,刘某、杨某等10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后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杨某等10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材料。同年9月16日,上海市劳教委以刘某、杨某等10人寻衅滋事为由,作出对刘某、杨某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对杨某某、武某等8人均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书。次日,刘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药费等人民币3.7万元,并取得夏某的谅解。

  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武某等3人不服,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1年10月21日,刘某、杨某等10人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劳动教养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教养是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从严依法适用。刘某、杨某等10人是在城市有固定职业、住所的进城务工人员,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他们并非流窜作案人员,不属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受害人夏某被致伤是事实,但公安机关在未查明直接行为人的情况下,仅依据报请材料对刘某、杨某等10名原告作出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显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上海市劳教委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武某等3人在行政诉讼前申请行政复议,且在法定复议期间,应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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