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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维权/讨薪集体维权代理律师/北京燕薪讨薪维权律师
2012-11-11 20:34:01 来源:
农民工讨薪维权/讨薪集体维权代理律师/北京燕薪讨薪维权律师
燕薪律师,国内“集体维权律师第一人”,专注集体维权。燕薪律师法律维权援助热线:13601297308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早在2005年就开始集中关注并办理各类集体维权案件,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几位专注于集体维权并长期坚持代理集体维权案件的律师之一,多年来致力于我国集体维权领域的立法研究及维权实践,代理过多市出租车司机集体维权案件、大量企业裁员集体维权案件、征地拆迁集体维权案件、农民工讨薪集体维权案件、房地产业主集体维权案件,在集体维权领域建立了遥遥领先的地位和广泛的口碑,被媒体誉为“集体维权律师第一人”。
服务内容:讨薪集体维权:
1、恶意欠薪纠纷;
2、农民工讨薪集体维权;
3、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支付工资的强制执行;
4、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侵害员工的劳动报酬权等纠纷;
5、拖欠加班费、加班费给付不足等纠纷;
6、工程尾款问题纠纷;
7、发生欠薪时,例如建筑行业的层层分包方式,互相推诿责任造成劳动者无处讨要工资的情形;
8、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欠薪纠纷;
9、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10、因讨薪引发的刑事案件;
11、企图用积压产品抵押给职工的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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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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