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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维权/出租车司机维权律师/北京出租车司机维权大律师
2012-11-11 20:48:50 来源:
燕薪律师,国内“集体维权律师第一人”,专注集体维权。燕薪律师法律维权援助热线:13601297308
燕薪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510330274。燕薪律师早在2005年就开始集中关注并办理各类集体维权案件,是国内为数极少的几位专注于集体维权并长期坚持代理集体维权案件的律师之一,多年来致力于我国集体维权领域的立法研究及维权实践,代理过多市出租车司机集体维权案件、大量企业裁员集体维权案件、征地拆迁集体维权案件、农民工讨薪集体维权案件、房地产业主集体维权案件,在集体维权领域建立了遥遥领先的地位和广泛的口碑,被媒体誉为“集体维权律师第一人”。
服务内容:
出租车司机集体维权:
1、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工伤、社保
(违反劳动法及用工条例的规定—休息休假权、对困难职工的救助帮扶);
2、司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纠纷;
3、出租车的产权、经营权归属问题的纠纷;
4、出租车公司向司机收取不合理的管理费、修车费以及车辆承包费;
5、司机的保险理赔维权;
6、司机出现违规运营行为后给予的不合理行政处罚维权;
7、司机自行维权过程中的“被犯罪”问题;
8、出租车公司的侵权行为以及签订不合理的合同、强制投保非法定强制险、侵占国家专项补贴、内部违法操作侵犯司机的合法权益等纠纷;
9、职业病问题;
10、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来有效促进司机维权。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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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c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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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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