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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拆迁案例: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拆危通知书被撤销

2022-07-04 15:07:56 来源:


无锡拆迁案例: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拆危通知书被撤销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zhengdi/anli/huadong/5531.html?1656904129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七(江苏无锡·拆迁):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拆危通知书被撤销

【事实概要】

2021年12月15日,顾先生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无锡拆迁律师 通知书载明,街道办已委托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顾先生位于泰伯大道47号的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D级,要求顾先生3日内搬离房屋。

此前,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但因补偿标准问题,顾先生与征收机关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不具合法性,且行政目的不正当。

1、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鉴定的主体资格。

2、鉴定机构资质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本案中的鉴定机构并非无锡市或新吴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鉴定机构资质的规定。

据此,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2022年6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4日对泰伯大道47号房屋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可能以危房解危等其它名义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以达其行政目的。但该名义有可能不具备合法性,或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造成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损坏,需继续使用的;

(三)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二)项的鉴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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