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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拆迁案例: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2022-06-10 15:12:22 来源:


无锡拆迁案例: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zhengdi/anli/huadong/5486.html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之八(江苏无锡·强拆):

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19年,蔡先生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东路170号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东亭街道办事处未依照法定程序对蔡先生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评定危险性等级为D级。无锡拆迁律师 2021年9月9日,在无合法手续且未提前通知蔡先生的情况下,涉案房屋以解危为由被强制拆除。

东亭街道办事处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令蔡先生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对蔡先生的合法权益构成了重大侵害。

【办案掠影】

对蔡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来硕律师认为东亭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强制行为严重违法。

1、东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告知书》中提到发现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但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

2、因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无法确认,鉴定报告附图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故律师认为《鉴定检测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1)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鉴定的主体资格。

(2)本案中的鉴定机构并非无锡市或锡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且《鉴定检测报告》仅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鉴定机构资质的规定。《鉴定检测报告》中未附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无法确认鉴定人员是否符合《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第三条所规定的的资质要求。

(3)《鉴定检测报告》的附图无法辨认为涉案房屋,故报告是否为对涉案房屋作出无法确认。

3、鉴定机构未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未依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不符合法定程序。

东亭街道办事处实施解危拆除前仅以短信告知蔡先生,未送达书面通知,不符合法定程序。解危拆除实施前,未对房屋内财产进行证据保全,亦未将房屋内物品妥善保存,均属程序违法。

基于上述理由,律师认为东亭街道办事处的强制解危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4、东亭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获区政府或区住建局的授权或委托,故无强制执行权。

5、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而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蔡先生的房屋并不属于可能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没有立即拆除的必要性,且以强制拆除的方式解危亦无法律依据。

蔡先生就东亭街道办事处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21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确认被告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9月9日强制拆除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东路170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可能以危房解危等其它名义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以达其行政目的。但该名义有可能不具备合法性,或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造成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损坏,需继续使用的;

(三)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装大型广告牌,新增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击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现象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第(二)项的鉴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申请。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文书;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文书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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